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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马怀德:构建中国特色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学龄前时期是儿童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办好学前教育。”为实现“幼有所育”,规范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不断增长的需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近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该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我国学前教育的实践出发,构建了科学完备的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一是构建了有力的学前教育支持体系。学前教育规定,“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从而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性质,巩固了学前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地位;明确了政府在学前教育中的职责,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同时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从而构建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针对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规定国家应采取措施予以倾斜支持,同时要切实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能够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不让任何一个儿童在人生开始阶段落后和掉队;针对普惠性幼儿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等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公办幼儿园,积极承担起国家责任,同时还要求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积极扶持,要求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并按照非营利性教育用地性质依法以划拨等方式供地。  二是构建了系统的学前儿童权利体系。学前教育应以学前儿童为中心,尊重学前儿童的主体地位。学前教育法以“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为指导,规定了学前儿童的各项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通过这些权利,让每个学前儿童得到关爱,获得身心健康成长的机会;学前儿童还享有参与权,幼儿园要尊重学前儿童的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在涉及儿童利益的各项事务中,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不断提升学前儿童的民主意识和担当精神。为保障学前儿童前述各项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学前教育法对政府、家庭、社会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避免上学放学长途跋涉;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针对残疾儿童“入园难”问题,规定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实施融合教育;针对学前儿童园外实践活动,要求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针对学前儿童的文化和网络生活,要求面向学前儿童的图书、玩具、网络教育产品和服务等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要求家庭和幼儿园教育学前儿童正确合理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避免产生网络成瘾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发展的问题。  三是构建了科学的学前教育内容体系。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在目标、功能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学前教育的内容必须与学前儿童的成长需求相适应。对此,学前教育法规定了学前教育的基本目标,即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养成学前儿童良好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关于保育,规定要求幼儿园应将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学前儿童在幼儿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起保护责任,让幼儿园成为全社会最安全的地方;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儿童营养膳食、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健康教育。关于教育,规定幼儿园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促进学前儿童养成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安全和劳动意识,实现人格和体魄的协调发展。针对一些地区存在的“幼儿园小学化”问题,明确规定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切实保障学前儿童的休息权、娱乐权,让每个学前儿童都有愉快的童年。  学前教育法的出台,是新时代教育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对学前教育事业起到了规范和保障作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学前教育法规定了学前教育管理的体制机制,明确了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的职责,明确了学前儿童的权利,构建了学前教育支持和保障体系,从而为学前教育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对教育法体系化和教育法典编纂起到了支撑作用。随着学前教育法的出台,在学校教育方面,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四个独立学段中最后一块法律空白已经补齐,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均有了专门立法。学前教育法进一步拓展了教育领域单行法的管理范围,为教育法典编纂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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