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名员工因抑郁症口头请病假,却被公司按旷工处理并予以解雇,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与讨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审理后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程序违法。
马女士于2021年11月入职了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任销售顾问,合同期限至2024年11月。2023年3月16日,她被诊断为抑郁症,并在次日将诊断证明和病假条发给单位负责人,同时在钉钉上提交了请假申请。3月27日,马女士向领导口头请假去复查,未来得及履行相应请假手续。随后,公司以其旷工三天为由将其解聘。
经过劳动仲裁后,马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带薪休假、病假期间工资和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共计4.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程序违法,应支付马女士3.3万元赔偿金。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陈枝辉律师表示,员工口头请病假虽然在法律程序和实体上的效力存在瑕疵,但可以通过当时或事后其他证据补正。民法上,病患员工的生命权、健康权高于劳动权,是否患病的实质审查高于程序性规定的审查。因此,无论公司章程如何规定,请假并获批是否为前置程序,只要员工确实患病,均不影响请病假效力。本案中,马女士不仅提供了口头请假的证据,还有诊断证明,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她,在法律和情理上都站不住脚。